商水三中暗战:围绕学校姓“民”姓“公”讼争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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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商水三中暗战:围绕学校姓“民”姓“公”讼争不息
商水三中暗战
在河南省商水县,张喜梅是一个有几分神秘的人。
在商水三中,她叫卿红梅,管理层称她“卿会计”。曾经担任校长的何志杰说,“卿会计大会从不上台,但开不开这个会、谁坐主席台,都是她说了算。”
在与商水三中副校长胡怀泉签订的合同里、诉讼中,她又叫卿瑜鲜。
在商水县财政局,她叫张喜梅,一名公务员。本来在行政服务中心上班的她“请病假,已经有一年不来上班了”。
在商水县纪委的调查结论中,张喜梅有两个户口、领两份工资;在2017年周口市纪委的调查结论中,张喜梅有5个户口、领两份工资。她借给周金焕1400万元,接手商水三中。而张其实也没有多少钱,1400万元是多方筹集的。
而在举报者王希顺看来,有证据表明,张喜梅才是商水三中的实际控制人,周金焕只是“白手套”。假文件办出真证件,民办学校被歪曲成公办学校,荒诞的事层出不穷,却无法得到纠正,背后是无法斩断的手在操控。
毁约
商水位于河南省东南部,人口超百万。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两所高中已不能满足入学需求。
2003年3月10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与温州人陈震生签订《关于筹建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的协议》,约定“学校享受国家、教育部有关民办学校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商水县招商引资所有投资优惠政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教育基金,支援学校建设,县教育体育局发文在全县范围内抽调教师等,陈震生负责投资,确保当年秋季学期招生。
此后,商水三中如期投入使用。2005年,周口市教育局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年,学校被评为“周口市社会力量办学先进单位”。2007年,商水三中被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评为“全国先进民办学校”。
2010年,商水三中再次取得了周口市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自当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
2012年,时年64岁的陈震生决定退出。4月9日,他与周金焕签订了《关于商水三中整体转让的协议书》。周金焕支付1620万元,取得商水三中董事会(陈震生)的全部股份。
2014年7月,商水三中聘请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河北英才集团董事长何志杰担任常务副校长。
何志杰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自己在商水三中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工作安排都是“卿会计”决定,基本见不到周金焕。
2015年1月6日,周金焕与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核实确定商水三中全部资产价值2600万元”,作为“商水三中全部资产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周金焕持有学校15.385%的股权(作价400万元),其余股份分别转让给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作价2200万元)。
何志杰等接手学校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学校面貌发生很大改变。新旧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也逐步升级。
公务员张喜梅(卿瑜鲜)控股商水三中。
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周金焕单方面毁约。
4月2日,周金焕强行退还何志杰股金1150万元。5月14日,周金焕向商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她与何志杰等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何志杰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卿会计”是看到学校形势向好,认为转让亏了才反悔。
2015年8月6日,商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8月15日,商水县教体局领导以商水三中无法自行解决内部矛盾为由,强迫校长何志杰及副校长王中堂、胡怀泉交出学校的管理权。何志杰等被扫地出门。
变性
何志杰曾对胜诉信心十足,白纸黑字的合同怎么可能说不算就不算了?
让他未曾想到的是,这个官司延宕了3年,他一败再败。更让他震惊的是,商水三中到底是民办还是公办,竟然都成了问题。
商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水三中资产应包括商水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建校用122亩土地、三中品牌无形资产及原告的校舍、桌椅、电教设备等。其财产共有人为商水县人民政府和周金焕。原、被告的转让股权包括了与校舍不可分割的商水县人民政府提供建校用的土地,其转让合同未经商水县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处分了共有人的财产,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
何志杰、王中堂、胡怀泉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30日,周口中院裁定,商水法院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商水法院追加商水县教体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何志杰等认为,政府为民办学校划拨土地、选派公办教师、进行财政支持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商水县政府对三中的上述支持不是政府投资行为,政府不能因支持民办学校而成为学校财产的共有人。
2016年3月22日,商水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增加了一条:商水县教体局不同意转让。
何志杰等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
2016年6月23日,周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商水法院判决不同,周口中院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是一份商水三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商水法院一审重审时,该证书已提交给法庭。
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商水三中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3000万元,举办单位为商水县教体局。
周口中院认定,根据商水三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认定商水三中的举办单位是商水县教体局,而不是周金焕,周金焕无权将商水县教体局举办的第三中学的法人财产予以转让,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至此,商水三中被认定为公办学校。
2016年6月30日,周口市教育局在《周口日报》上公示了“2015年度民办学校检查合格学校(第一批)及新审批学校公示名单”,商水县第三中学名列其中。
商水三中到底是公办还是民办?时任商水县教体局局长李忠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不清楚”。
何志杰等对该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周口中院认为,“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颁证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涉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然而,就是这份证书,在被“应当作为证据”前已被举报、事后被证明是用伪造的公文、印章办理的。
公务员张喜梅(卿瑜鲜)出资1400万元接手商水三中。
办案
事实上,何志杰等人对商水三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真实性早有怀疑。
商水法院重审此案时,何志杰委托代理人王希顺注意到了这份证书。按证书记载,商水三中成了一所公办学校,这与以前民办学校的认知完全相反。
为求证证书的真实性,王希顺等人找到了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商水县编办主任柳涛回复:商水县教体局出具了【2012】6号文件和【2013】2号文件。
几经周折,王希顺等人在商水县教体局查到了相应文号的两份文件,发现内容不同。也就是说,商水三中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
2005年和2014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两次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份细则的第七十二条内容相同,即“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据此,王希顺等向商水县教体局举报有人伪造公文、印章,同时要求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撤销为商水三中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王希顺说:“教育局局长说,你让我查我就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导说,你说假的就是假的?!一句话,没人管。”
2016年4月,王希顺向商水县公安局、检察院实名举报。
在王希顺一次次奔波举报中,2016年6月23日,周口中院以该证书为核心证据,判决何志杰一方败诉。
王希顺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他曾向县、市、省公安机关实名举报伪造公文、印章案,上边领导很重视,就是没进展。“哪怕有一个政府部门认真负责,也不会出现后面的乱局”。
王希顺心急如焚。因为这份文件的真实性直接关系着几个诉讼的输赢。周口中院判决生效后,周金焕分别起诉胡怀泉等,要求他们返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不当得利”。
2017年4月18日县委书记接待日,王希顺等人反映此案久拖不办,领导当场要求公安局抓紧时间办理。
4月20日,商水县公安局向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杨树新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从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调取的商教【2012】6号、商教【2013】2号分别与从商水县教体局调取的同文号文件“印模不能重合”。
然而,撤销登记又拖了一个多月。5月27日,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书面决定,撤销商水三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为何在商水县公安局认定伪造公文、印章后一个多月才撤销登记证?商水县编办主任柳涛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的解释是:“我们一直在等公安局的正式通知。”
撤销难,追责更难。伪造公文、印章是刑事犯罪,但查来查去,似乎正在不了了之。
2017年10月14日,王希顺到公安部反映张喜梅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久拖不决问题,回到商水后被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妻子杨树新愤而到北京上访。
10月16日,商水县公安局将张喜梅刑事拘留。关押数天后,张喜梅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和杨树新到商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了解本案的最新进展。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复:已经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了。公安局办案人员称:咱认为构成犯罪了,检察院认为构不成,我们也没办法。
幕后
胡怀泉和张喜梅有亲戚关系。胡怀泉称,2012年,张喜梅一再邀请他入股商水三中并参与学校的管理,碍于情面他出资100万元入股。
2013年2月2日,作为全体股东,周金焕、卿瑜鲜(即张喜梅)、胡怀泉在《河南省商水第三中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签字。该文件约定:学校股东出资总额为1400万元,其中卿瑜鲜出资1300万元,胡怀泉出资100万元,利润分配为周金焕30%,卿瑜鲜65%,胡怀泉5%。
同一天签订的《商水县第三中学章程(修正案一)》规定,“最大股东卿瑜鲜为控股股东,学校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实际的董事长,负责把握学校发展的大方向,日常可不参加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人事有任免权,掌握学校所有的经济往来,负责学校全面经营工作。周金焕为名义董事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胡怀泉为法律顾问。”
该文件最后称,“只有规范管理才能进一步提高商水三中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决不允许9个月流产的现象再次发生”。
胡怀泉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2012年4月9日,周金焕从陈震生手里接管商水三中,到2013年2月2日我入股正好9个月,张喜梅感到赚不到钱,想办法让其他股东把股份转给周金焕。”
证据显示,2012年12月31日,周金焕分别与邝秀荣(400万元)、周建国(50万元)、关东伟(100万元)、任群伟(100万元)、胡红伟(100万元)、卿瑜鲜(350万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计1400万元受让了他们的股权。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调查,邝秀荣当时已经退休,此前任商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东伟现仍任职于商水县检察院,《河南法制报》报道显示,关2014年时任宣传科科长;周建国为商水一高校长;任群伟为商水三中总务处副主任。
胡怀泉说,周金焕是河南邓州穰东镇小学教师,家境一般,与张喜梅相识。张喜梅是公务员,不方便出面,通过周金焕操控商水三中。
元俊杰曾任商水三中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28日上午,在商水县人民医院,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见到了在专家门诊出诊的元俊杰。
元俊杰说,纪委、公安局、政府部门都找过他,他“以40年的党龄担保”,自己完全不知道当法人代表的事。
元俊杰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卿喜梅(卿红梅)以前在商水县粮食局工作,因工作关系与妻子邝秀荣相识。一次聊天卿喜梅说“有个买卖干不干,商水三中要转让”。邝秀荣当时已经退休,也想找个事干,后来通过卿认识周金焕。干了不到一年,邝秀荣等4个股东退出。
2017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到商水县财政局寻找张喜梅。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张在商水县行政服务中心上班。在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一名负责人称,张喜梅请病假,已经有一年没来上班了。
记者拨打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张喜梅的手机号码,一位女士接通电话后,记者表明身份,提出采访张喜梅。电话随即被挂断。
2017年7月4日,胡怀泉起诉张喜梅、周金焕。理由是,2014年年底,张以周金焕的名义向何志杰转让了商水三中的大部分股权。两人得到转让款后,并未支付自己的100万元股金及增值款114万元。
张喜梅向法院提交了周金焕与邝秀荣等6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辩称周金焕为了向6人退款,向自己借款1400万元。
王希顺说:“我们向商水县纪委、周口市纪委反映张喜梅13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市县两级纪委的调查结果出入很大。周口市纪委调查组通报调查结果是:周金焕通过张喜梅借钱1400万元,张喜梅这1400万元又是向别人借的。最后结论是:两个没有钱的女人实际上控制了一所学校。这是一个鬼故事,谁能相信?”
再审
因不服周口中院的判决,何志杰、胡怀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7年7月7日,河南省高院认为,两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应规定是: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认定周金焕与何志杰、胡怀泉等订立的关于商水三中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
河南省高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周金焕的股份,并不涉及国有财产的问题。国有财产转让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对本案的合同效力亦无影响。
早在河南省高院判决作出前,周金焕就代表商水三中进行了“维权”。
2017年6月1日,因不服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周金焕以商水三中的名义起诉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起诉书把伪造公文、印章淡化成了“瑕疵”:“经办人为了图省事未去县教体局索要真实的任职文件,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搞了虚假的任职文件并提交给了被告。”
2017年6月26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未组织听证,未履行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撤销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知》。
偶然得知项城法院的判决后,何志杰、胡怀泉以“事关重大利益”为由,紧急向周口中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
申请没有成功。10月25日,周口中院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认定商水三中为公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历了颁发、撤销后,又回到了原点。
蹊跷的是,周口中院判决后,不能转让的商水三中股权又悄然发生了变化。在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在值班的周口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杜树东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确认,商水三中的举办人发生了变更,周金焕将部分股份转让给王某。这一变更得到了商水县教体局的同意。
关于商水三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更多的谜团尚未解开。在商水三中向河南省高院提交的证据中,王希顺发现,商水三中2011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后三位是“280”,2013年的证书编号后三位则是“820”。
更为诡异的是,证据显示,2012年5月2日,商水三中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5月3日领取证书。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却自4月6日开始。记者注意到,上一年证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3月31日。
王希顺同时注意到,商水三中的申报材料中,不同人的签字字迹明显相同,有理由怀疑这些材料是伪造的。
针对颁证日期早于申请日期的疑问,商水县编办主任柳涛给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的答复是:“不可能。”
2017年5月8日下午,商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红涛主持召开商水三中有关事项处置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称,县公安局对信访人反映的案情进行立案侦查,法院、检察院指派专人本周提前介入;县监察局牵头,编办、教体等部门配合,对失职造成工作失误,拒不配合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要按程序约谈问责等。
“半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进展。”王希顺说,“3年来,我们打印了1.5万多张反映材料,现在不知道还要打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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