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再受限!

1月5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一齐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银监会再压银行同业业务:同业风险暴露3年内缩至25%

  

1月5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一齐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征求意见稿解释道,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上述授信业务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讲师钟辉勇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是银监会在加强商业银行监管,尤其是表外业务监管的重要措施,“以前商业银行为了逃避表内业务的监管,大规模通过表外业务扩张信贷规模,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这种状况。”

  

钟辉勇表示,该办法将会使得商业银行利润率进一步承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较表内利率更高,很多通过同业业务最后再贷款给企业,现在出于风险监管的原因减少了这部分的规模,因而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利润率下降很快。”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一些具体的监管标准:

  

第一,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第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

  

银监会相关人士称,《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第三,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具体而言,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2019年12月底,应压缩至80%; 2020年6月底,应压缩至60%;2020年12月底,应压缩至45%;2021年6月底,应压缩至35%;到2021年12月底,最终压缩至规定的25%。

  

对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将来实施后的效果,银监会相关人士认为,一是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二是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三是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之所以这次推出办法,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因此,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是大势所趋,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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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45条,并附6个附件。《办法》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标准、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附录进一步对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以及关键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过渡期分段达标要求进行了说明。

 

核心目的是化解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风险。考虑到目前银行除贷款以外的客户授信方式更加多元化,容易出现单一客户授信过于集中的风险,《办法》对不同客户提出风险暴露的上限要求。具体来看,对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还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及豁免情况进行了约束。

 

重点关注同业客户风险暴露问题。《办法》对于同业客户的监管要求参考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其他风险暴露指标的过渡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对于同业风险暴露的过渡期则放宽到2021年12月31日,并在附件中给出阶段达标要求,首先要在2019年6月30日达到100%的要求。《办法》对同业客户的特别过渡期安排,也说明目前同业客户集中度高的问题在银行业务运营中较为普遍,有很大的调整压力,而传统贷款业务和金融支持实体则受《办法》影响较小。

 

未来同业往来等业务受限,增加同业融资难度,倒逼机构加速去杠杆。《办法》将所有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包括传统的贷款、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也包括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此外对于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和其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均纳入计算范围。未来银行之间,银行及非银之间的相关风险暴露将进行统一计算,依赖单一银行获取大量同业负债的情况将受到约束,使得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难度加大,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业务,弱化同业,金融去杠杆进程加速。

 

符合全球金融监管趋势,与银监会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的工作要求。早在2014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就发不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此次银监会发布《办法》是全球金融监管加统一协调的大趋势。同时《办法》也是2017年4月银监会7号文制定类政策的其中之一。

 

再次重申监管细则加速落地,债券市场持续承压。自11月中旬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金融监管再次成为影响债市的核心因素,特别是近期每周五都有监管“惊喜”落地。从近期文件对于过渡期的安排看,多要求过渡期内不合格业务不得净增长,或到期不得续作;在操作细节方面《办法》也要求银行给出每个阶段的整改考核要求,这一思路或将在未来的监管文件中得以延续。综合来看,过渡期是整改期而非逃避期,未来1-2个季度监管升级所导致的债券市场调整压力仍将持续。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一、《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因此,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大势所趋,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包括六章45条以及六个附件。

六章分别是总则、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分别是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设定了哪些监管标准,设定标准时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第一,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第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第三,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四、大额风险暴露覆盖银行哪些业务?

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办法》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制定并定期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六、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

《办法》根据国内银行实际,参考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

《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来源:综合银监会官网、澎湃新闻、屈庆债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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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业务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