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遮挡反光标识酿事故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3日05时58分许,伴随着陈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室电话的响起,一场交通事故悄然而至:一人受伤、两车损伤。

   接警后。事故中对民警火速赶往现场,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苏某驾驶小型普通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巴尔虎旗辖区G332线1299公里处时,尾随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苏某受伤和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事故是因苏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李某遮挡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现场图:

以案说法 | 遮挡反光标识酿事故

以案说法 | 遮挡反光标识酿事故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三)项之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应当在车辆尾部和侧面粘贴、悬挂能够显示车辆轮廓及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灯具,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以案说法 | 遮挡反光标识酿事故

交警提示

1.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是名“老司机”,有经验。驾龄高,驾驶人在行车路途中要“稳”字当头,系好安全带,保持安全车速,注意避让大型车辆,冷静处理意外。

2.为了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遮挡车辆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可以增加车辆的视认性,防止夜间或低能见度下车辆追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