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评价体系大变,业务量少基准分最高打八折,增加卖方研究
今天,对于新三板主办券商来说是一个大日子。
傍晚,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评测办法进行了大修改,这次修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要多干活,还要好好干啊!
具体的改变为:
业务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得分要打折
小细节错误惩罚变小,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鼓励承接督导业务,加大持续督导业务评价点值
增加卖方研究评价,引导券商注重研究业务
加大主办券商合规意识,一年不范合规错误会加点
想要有个好排名的主办券商们,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就好好搬砖吧!
改变一: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综合点值要打折扣
原文:为更好发挥评价机制的引导作用,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
解读:新三板主办券商评价点值由“综合点值+加点点值”构成:综合点值满分100点,加点点值慢点10点,理论上最高点值为110点。只要不犯错,在综合点值拿到100点就可以有个不错的排名。因此也经常出现一些主办券商因为干活多导致犯错多,排名反而不如不干活的券商,不过今天细则的修改将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以2017年10月份券商评测为例:在10月份,100点点值的得分在当月可以排名第7。不过如果业务量位列后10%,那将只有80点,那么排名将一下子掉到80名左右,影响可想而知。
好好加班加点的干活吧,主办券商们!
改变二;小细节错误惩罚变小,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原文:为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
解读:目前,股转针对主办券商的负面行为清单一共有45条,此前,45条的扣点并没有区别。
此次最大的改变就是,一些粗心等行为的错误处罚明显减小,比如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内容错误等负面行为的系数都调整为0.5;
一些明显违规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比如申报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挂牌公司,推荐挂牌业务不尽责被处罚等行为的系数加大到1.5点。
主办券商们,干活之前要好好斟酌呀。
改变三:鼓励承接督导业务,加大持续督导奖励力度
原文:为使业务权重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突出当前形势下的监管重心,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将推荐挂牌与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的基准点值权重分别由30%、30%调整为20%、40%,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权重维持不变。
解读:推荐挂牌与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的基准点值权重分别由30%、30%的意思是满分都是30点,在两项业务都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分别可以得到30点;此次调整之后也就意味着两项业务都不犯错的情况下,综合点值督导方面将得到40点,挂牌业务点值20点。显然,在新三板已经进入存量时代的情况下,股转对主办券商服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督导业务的支持不仅仅是在存量业务的服务上面,如果承接督导业务也会得到奖励。
此次细则修改中,增加了承接督导业务的加点项: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可不要小看这2点,依旧以2017年10月份为例,排名第三的西部证券与排名第九的财富证券,相差点值仅有1.5点。
改变四:增加卖方研究评价,引导券商注重研究业务
原文:加大对于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的激励,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具体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本次细则的修改另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卖方研究的评价,如果卖方研究报告数量靠前,将可能获得0.5—2点的加点,在上面也说过了,2点对于主办券商的排名影响非常大。
大家也都知道,在新三板卖方研究始终没有找到盈利模式的情况下,大家写研报的积极性也都不高,很多券商虽然还有新三板研究部门,不过可能都在从事跟三板无关的业务了。
这次增加此项评价,无疑是在引导券商要注重卖方研究,北京某券商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研究在新三板是一片荒芜,这是非常大的一个弊端,虽然这个加点可能不会太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可以看出监管层在努力引导券商注重该项业务。
改变五:加大主办券商合规意识,一年不范合规错误会加点
原文:为进一步体现对于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主办券商的激励,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解读:《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处罚为:主办券商违反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面对加点的诱惑,主办券商你们眼馋吗?
文 | 蔡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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