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泊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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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红兵





今天,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指出,湖长制是河长制的深化和具体化,是为湖泊管理量身定制的一项制度。按照《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指导意见》。





据周学文介绍,与河流相比,湖泊自然属性复杂,管理保护难度更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湖长制有六项任务,一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二是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三是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四是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五是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六是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周学文说,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的目的就是要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维护好河湖的健康生命。四项机制可以促进河长、湖长的履职尽责。





一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中央层面,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水利部牵头的10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个地方也相应建立了一些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





二是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水利部建立了部领导牵头、司局包省、流域机构包片的督导检查机制。2017年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





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水利部已经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从2016年度开始把河长制纳入考核,2017年度的考核即将开展,对各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做出考核,河长制的权重进一步提高。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的机制。各个地方在河湖的重要位置都立了河长公示牌,在主要媒体上公示了河长名单,这些公示就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





周学文强调,对湖长制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报北京1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