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二审宣判!
借着《甄嬛传》的成功,郑晓龙导演的另一现象级作品《芈月传》于2015年11月底在荧屏上与观众见面。刚一播出,就已为北京卫视、东方卫视贡献了超高的收视率,更是刷新了东方卫视电视剧收视率历史记录;而在互联网平台的播放量则超过200亿次。不过,令《芈月传》制作方始料未及的是,片头的一个编剧署名问题,给这部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近日,《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在温州中院二审宣判,原告作家蒋胜男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提起诉讼
2015年4月,作家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2015年6月9日,鹿城法院受理该案。
除了索赔1元以外,蒋胜男认为,被告方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在《芈月传》视频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外的“口水战”
这起围绕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的纠纷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15年11月电视剧《芈月传》在电视台播出期间蒋胜男发表的一篇博客文章。
2015年11月10日,蒋胜男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对《芈月传》的相关著作权纠纷进行了说明。蒋胜男表示,《芈月传》小说是由其于2008年构思、2009年开始创作的,并于网络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后,从2012年9月开始编写剧本至2014年3月底完成并交付53集剧本,所有剧本均由其一人完成,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但在电视剧《芈月传》启动对外宣传的2014年6月后却发现海报署名为“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针对蒋胜男在博客中所述,《芈月传》制片人曹平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开信中表示,《芈月传》剧本是由制作方委托作家蒋胜男进行的创作,该剧本基于蒋胜男之前在网上发表过的七千字小说《大秦宣太后》(即最终播出版片头中“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中的“同名小说”)。据称,剧本从2012年秋天开始创作,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了大纲和剧本,但因其大纲和部分剧本未能满足制作方要求,因此制作方从2013年夏天起将剧本交由王小平进行创作。
一审开庭后
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鹿城法院开庭。
针对蒋胜男的起诉,花儿影视公司辩称,该公司未在官方海报、片花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或署名蒋胜男的编剧身份的行为,以及在微博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的行为并未侵害蒋胜男的著作权;花儿影视公司将王小平宣传为总编剧并署名未侵犯蒋胜男著作权。
经过审理后,鹿城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及二审判决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以及《芈月传》片花、海报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2017年12月12日,温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针对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把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法院作了详细分析。法院认为,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约定的事实条件已经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王小平和蒋胜男作为剧本作者的署名排序,花儿影视公司确定王小平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作者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花儿影视公司为王小平署名时冠以“总编剧”称谓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王小平客观上发挥了指导性、全局性作用,蒋胜男在剧本创作中发挥了本源性、开创性的作用,为王小平和蒋胜男分别冠以“总编剧”和“原创编剧”的做法,与其发挥的相应作用匹配,并无不当。
关于《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且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宣传册和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编剧身份。因此花儿影视公司并未侵害蒋胜男署名权。
综上所述,温州中院二审维持了鹿城法院原判,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至此,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大概两三年前,影视行业认为的“IP”是网络文学的代名词,或者说是那些有粉丝基础的、有受众的、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传播度的网络小说,但事实上这个意义上的“IP”与我们法律上的认知有很大的不同。但“IP”这个概念无论是从行业的角度解读还是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我们都会发现一个现象:整个文化传媒产业中,作品本身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或者说是一项资产来进行购买开发,并进行相应的产业链衍生。这种产业化、市场化的运作,让影视作品的创作行为具有了更为吸引人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创作者们该如何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创作权益?影视公司等市场运营主体在IP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还有电视剧未播先盗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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