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影响
作者:君宏观团队 来源:宏观长春
导读
资管产品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投资回报率的影响程度较小。
摘要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公募基金的优势将得到凸显,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正文
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
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
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
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受托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及交易差价、服务费收入均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当时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实际操作中对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造成了很大规模的征税漏洞。对于个人投资者,《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综上来看,在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收益基本无需缴纳营业税,相关法规模糊不清。
2、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时间不断延期,内容是补丁叠补丁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行,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执行后,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36号文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但对于“保本收益”、增值税纳税人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
2016年底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进一步解释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的含义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此类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考虑到140号文发布时间较晚,留给纳税人准备和应对的时间有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17年初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延至 2017年7月1日,并表示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给资管行业充分的准备时间,上述征税执行时间又一次延迟,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时间最终延迟至2018年1月1日。随着2018年即将到来,资管产品将按规定开始纳税。
表1: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文件一览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
二、哪些机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7年6月底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6号)在前期文件的基础上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定义、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的征收方式以及执行时间等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核心内容是:
1)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2018年1月1日实施。
表2:资管产品管理人和应税范围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从以上表述来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这是由于资管产品本身没有税务登记,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便于资管产品环节的征管,也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而56号文所列举的资管产品应税范围基本涵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发行(包括自营)的资管产品。
三、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分为四大类: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 贷款服务;③ 金融商品转让;④ 保险服务。资管业务涉及的主要为前三类。
就业务类型划分,这三类业务内容主要如下:
1.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36号文,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其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2. 贷款服务
和金融业不同,此“贷款服务”并不仅指狭义的发放贷款,其范围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金融产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都属于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总体而言,通过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本收益,除有免征情况外,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征收方法。根据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3.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常见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包括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
表3:资管业务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
1. 保本型投资
对于保本型投资而言,持有期间收益和到期收益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以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转让收益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征。
2. 非保本型投资
对于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持有期间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仅就转让收益差额纳税。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等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图1 按投资标的划分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情况
资料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四、为何采用3%的征收率?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对资管产品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与营改增初期考虑采纳6%的一般计税方法有所不同。由于资管产品本身不是独立纳税实体,在经济意义上其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最终会分配给其投资人、管理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考虑到交易结构中常常出现资管产品嵌套的情形,如何消除资管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是资管产品增值税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1)采取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原因:如果允许产品层面进行抵扣,存在多个产品共同发生的进项税额准确划分等问题。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避免资管产品发生费用支出时面临的认证和抵扣环节,大大简化了资管产品的纳税操作。
2)采取3%而非6%税率的原因: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不得抵扣,因为征收率要低于一般计税方法(即按6%计算销项税,但进项税允许抵扣)下的6%。总体上,由于一般计税条件下可抵扣的进项税偏少,实际上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下产品层面的增值税负可能会更低。
五、2017年底之前买入产品,转让时的买入价如何规定?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也就是说,跨期产品的利息收入从新规实施后才开始计算,买入价则以实际买入价和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孰高确定。在新规实施前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这一问题,实则为避免管理人在12月31日避险性抛售资产,进而造成激增性交易量而导致市场熔断。
六、实例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采用简易计税,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核算相对较为简单。
1. 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入
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5.15%,每季度付息的3年期债券12手,共支付12000元,拟持有至到期,同时假设会计上按月确认利息收入。那么应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仅为利率5.15%所获的含税利息收入:
应纳税额=1000*5.15%/(1+3%)*3%=1.5元
即以简易方法计税,51.5元的利息收入应缴纳1.5元增值税,税后收益为50元,税后实际利率为5%,相当于在原有收益率的基础上打九七折。
2. 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以债券到期出售为例,若上例中资管产品2月15日处置金融资产取得收入1000元,该项金融资产原账面成本897元。则到期时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0-897)/(1+3%)*3%=3元
即在简易征收的情况下,到期收益103元需要缴纳3元增值税,收益率同样需要打个约九七折
3. 2017年底之前买入价的处理
假设资产管理人在2017年6月28日以20元买入股票A,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3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25元。可以选择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销售额=(25-23)*股数。假设在2017年10月18日以30元买入股票B,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8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33元,可以选择以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为(33-30)*股数。
总体上,我们的判断如下:
1)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标准可以用两个标准衡量,即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然后判断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在此基础上,再对利息收入、转让差价等判断怎样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则还要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如果是前者,则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后者,则不仅对买卖价差还有利息收入征税。
2)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可免税,而非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免税,因此公募基金的优势得到凸显。
3)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4)投资回报率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七、资管产品涉及的其他税收情况
资管产品涉及投资人、管理人等,因此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基是流转税,因此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从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表4:资管产品涉及的其他税收情况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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