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交额外费用遭上诉 最终被判无条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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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的100余名业主领到新房,开心地度过元旦假期。在这之前,由于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额外的费用才交付新房,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房屋。





几年前,该小区100余名业主交了房款后,开发商却要求业主交纳房款之外的额外费用才同意交付房屋。业主们眼见房子已经验收完毕,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却不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业主无奈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由于案件数量较多,涉及合作开发建房、团购合同、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多层法律关系,兴宁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研讨案件材料和案情,研究确定审理思路。3位法官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不应将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与合作方的费用分担争议强加到业主身上,不应以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交纳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00余名业主在元旦之前拿到了民事判决书,欣喜之余,对法院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据了解,2017年,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受理各类涉民生案件共计3577件,结案2621件,结案率73.27%。有效解决了一批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庭先后获得了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广西高院“百日清案”等先进集体称号。(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