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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直接办理上海户籍。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其退役后或者毕业后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者自主创业的,由其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渠道申报本市户籍,经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相关政策审定后,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25.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在校高职(专科)生,按照规定服满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后或者退役复学专科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
26.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27.提高高校征兵经费标准。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人均标准由2400元提高到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工作人员额外劳务支出等。
四、宣传教育方面
28.压实宣传责任。市、区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征兵办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订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职责。
29.建强高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市教委和各高校要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统筹推进,配齐建强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高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队伍。
30.加强基层征兵宣传队伍建设。各街镇、各基层出兵单位要加强基层征兵宣传队伍建设,做到街镇有宣传骨干,村居(社区)、基层出兵单位有宣传联络员。
31.完善征兵宣传措施办法。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依托高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加强大学生国防动员和征兵宣传教育。各类院校要把兵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计划或者列入课程设置。坚持传统宣传方式与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推进征兵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不断增强征兵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五、工作机制方面
3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征兵办建设。各高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33.建强高校征兵工作队伍。各高校要指定武装部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联络员,建立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队伍。
34.完善征兵工作奖惩措施。把完成征兵任务、确保新兵质量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评比、领导干部和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单位、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35.落实依法征兵制度规定。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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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上海市明确35项政策措施激励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