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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区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
11.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三、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
12.保留学籍和免修学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其复学或者入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13.放宽复学转专业限制。普通高校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4.考研加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退役后3年内或者在退役复学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免试读研。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6.视同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17.免试专升本。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并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8.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本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19.优先纳入机关选调生范围。本市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对符合报考选调生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根据其部队服役年限,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
20.预留岗位定向招录(招聘)。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每年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每年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分别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对在部队服役5年及以上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1.专项岗位优先招录(招聘)。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干部、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军休干部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军事教员等考录(招聘),以及补充街镇干部、招聘社区工作者、选拔居村委会干部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中招录(招聘)。
22.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应征(应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全市预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用于招录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23.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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