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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还要求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各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包装、暂存等;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但是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此外,进入北京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医疗人员等给予补助、补贴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
北京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条例草案要求,北京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此外,北京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北京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将被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对于一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等。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社会委建议:
增加零售药店等作为监测哨点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表示,回应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建议梳理总结新发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制度设计。比如,加强监测哨点建设,增加“零售药店、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场站”作为监测哨点,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还建议完善应对措施,增加“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和“对饮用水、食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抽样检测,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措施。
稿源:(新京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HQ22KR020.html
标题:监测|北京拟在批发市场等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