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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李玉坤)北京将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建设完善位于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会上做了说明。
据介绍,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四部,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将规划建设定点救治医院和备用医院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采访人员发现,条例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按照条例草案,北京将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 监测|北京拟在批发市场等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此外,北京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饭店、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储备等备用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同时,规定北京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这些措施包括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严格北京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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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监测|北京拟在批发市场等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