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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醉酒男坠河溺亡索赔31万,法官说法律无情、后果自负!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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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后果自负,这句话已经很久没有从法官的嘴里听说过了!
很奇怪吧?这样的基本的法治原则、法治思维,现在竟然成了一种奢侈!原因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弥漫着一种法律应当是温情的这种思潮,让人倍觉恐怖。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能有法官公开说出“法律无情、后果自负”这样的话,就真的变成了弥足珍贵!
这句话,缘于一起案件。
2019年3月28日深夜11点多时,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某醉酒后,独自住步行回家。
法官|醉酒男坠河溺亡索赔31万,法官说法律无情、后果自负!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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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走到红旗河桥边时,张某竟然突然绕到了桥梁的外侧,扶着桥上的栏杆,踩着桥边的管道,向河对岸走。
有河不走,偏偏要踩着桥外侧的通信管道走,这就是作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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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某走到桥中央的时候就发生了意外,他坠入了河中,等到第2天被发现的时候,当然已经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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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这件事的事实很清楚,就是张某某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将自己害死了,和其他人其他组织没有任何关系。可是张某的家人却不这样想,他们觉得我的人死了,从桥上坠河死的,人死为大,所以这桥就得负责。
桥当然没法负责,张某的家人就将这个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1万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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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张某家属的律师说,因为那座桥没有清晰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所以导致死者在饮酒的情况下,在可能没有清晰意识的情况下,进入了危险区域,且导致了坠河死亡的后果,所以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应当为张某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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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可能在被起诉的时候有点懵逼,因为这种事毕竟和他们没有关系。可是到了法庭上他们还是据理力争,桥梁的管理单位辩称说,我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啊。而桥梁的养护单位则表示,张某采的管道那是通信单位和供水单位设置的管道,我们没有权利去养护啊。
事实如此之清楚,所以一审法院干脆利落的不回来,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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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年美说,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应该说在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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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现场来看,涉案的那个桥梁确实在桥梁的一端,在绿化带和桥梁栏杆之间有一个没有围挡的缺口。可是法官强调,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谁会走到桥边的外侧去踩通信、供水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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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与原告所称的桥梁附近没有设置警告标识相反的是,南京市水务集团已经设置了警示牌,明确告知不要攀爬,那是供水设施。而在供水管线里面,就是通信线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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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这名南京的女法官在我们中国弥漫“法律应当是温情的、应当是充满人情味”这种严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的氛围下,说出了我们很久很久没有从法官那里听到的一句话:法律是无情的。


稿源:(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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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醉酒男坠河溺亡索赔31万,法官说法律无情、后果自负!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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