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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河北千万借款纠纷案: 债务人提交5次执行异议被驳回,债权人被指虚假诉讼遭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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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末,作为债权人的刘烜不但没有拿到执行的土地,反被吴桥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刑事拘留。
2014年,河北沧州运河区人刘烜借给沧州吴桥县商人胡腊梅和胡童磊1440多万元,后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刘烜向吴桥县法院申请查封胡腊梅公司所有的一块土地。该地块在拍卖过户时,胡腊梅以及吴桥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5次提出执行异议,先后被沧州运河区法院、沧州中院驳回。
今年6月末,作为债权人的刘烜不但没有拿到执行的土地,反被吴桥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刑事拘留。
7月24日,吴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则表示,确已将刘煊刑拘,具体案情不便透漏。
1 借款1500万没还,抵押地块被冻结
2014年8月7日,沧州市运河区的刘烜与沧州市吴桥县人胡腊梅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刘烜向胡腊梅、胡童磊出借1500万元(实际交付14439100元),月利率21‰,借款期限60天。同时,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胡腊梅、胡童磊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北壹立方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壹立方公司)、吴桥县亨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及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担保人,自然人蔡某某为抵押人为这笔借款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刘烜通过朋友张培斌的账户将14439100元转账给胡腊梅一方。
同时,壹立方公司用自有土地为该笔借款充当抵押物。壹立方公司就该土地于2014年4月24日向吴桥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总计20139400元,票据编号为NO:0058961和NO:0041280作为抵押凭证,并承诺以核发土地证作为抵押凭证并协助刘烜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该土地在2015年取得土地证,编号为吴国用(2015)第018号。
此后,胡腊梅一方并没有如期偿还债务。刘烜的家属称,胡腊梅曾经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过一些利息,但最终没有按期偿借款。刘烜多次向胡腊梅讨要欠款,但均未成功,刘烜选择诉讼。
2015年11月12日,刘烜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胡腊梅、胡童磊等人名下的价值1400万元土地、房产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吴桥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
当时,胡腊梅等人唯一有价值的财产正是前述设立抵押的土地,吴桥县法院于是向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裁定书,要求该局协助查封涉案土地。该局签收裁定书后,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冻结。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胡腊梅及其家族因经营粮食生意在吴桥县小有名气。吴桥县商界一知情者告诉采访人员,由于市场行情改变及经营不善,胡腊梅的企业从2013年开始出现了资金紧张,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采访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搜索发现,胡腊梅、胡童磊等人已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拖欠的债务总额近2亿元。
纠纷案|河北千万借款纠纷案: 债务人提交5次执行异议被驳回,债权人被指虚假诉讼遭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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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吴桥县国土资源局为刘烜出具的涉案土地首封证明。受访者供图
2 债务人两次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
2015年12月,刘烜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胡腊梅、胡童磊以及前述担保公司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并不顺利,胡腊梅等多名被告并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只是委托代理律师到庭。
2016年10月17日,运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胡腊梅、胡童磊等人偿还刘烜借款本金14439100元,并负担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运河区法院判决后,胡腊梅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随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2017年4月27日,刘烜向运河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时涉案土地依然处于被查封状态。2018年7月,吴桥县国土资源局(现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出具证明称,涉案土地已经依照法院的裁定书办理查封登记,属首封。涉案土地使用权面积98261.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仓储。终止日期为2065年3月20日。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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