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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4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 , 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日前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 《通知》拟提出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通知》拟提出 , 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 包括以下方面:
(一)救助对象 。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
(二)救助病种种类 。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 , 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 , 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 , 甚至危及生命 。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 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 ,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 原则上 , 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 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 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
此外 , 《通知》拟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 包括以下方面: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 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 , 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要求 , 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参考流程见附件1) , 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 。 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 让信息多跑腿 , 缩短审核等待时间 , 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 。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 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 , 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 , 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 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 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 , 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 , 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 其中 ,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
稿源:(中国新闻网)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H4115OH020.html
标题:中国新闻网|五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