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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新调整”能否终结自然保护区乱象?(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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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善和出台退出方案及补偿办法,在资金上给予地方支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认为,村庄以及工矿企业等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涉及补偿,很多政府尤其是贫困旗县几乎没有财力解决。他建议,各省区务必要出台配套的退出方案及补偿办法,并明确退出时限,这样基层政府才会有执行力。此外,采访人员调查还了解到,自然保护区大多面临运行经费和保护资金短缺,科研监测、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缺乏资金,满足不了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基本需求,而有的市县级保护区只有保护人员经费,没有运行管理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保护区发展艰难。
协调好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关系,避免后续政策相互“打架”。此次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同步开展,鉴于过去自然保护区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后政策相互“打架”的教训,基层干部建议尽快理顺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关系。广州珠湾人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CECA)总干事助理文楚君建议,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部门间应加大沟通协商,确保二者重合部分的政策规定不冲突、不矛盾,为后续管理排除干扰。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调整,避免下任务摊指标。保护区的调整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和任性,一切调整都要充分服务“保护”的目标。比如,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筹平衡增减面积,做到保证省域范围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避免逐级下任务、摊指标,苛责单个自然保护区“划出去多少面积就必须补充进多少面积”。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应充分听取基层的诉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推进工作,确保此次自然保护区科学优化调整,实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寻找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认真研究保护区的新课题。业内专家认为,此次保护区的调整改革,会改变以往的纯保护管理模式,但保护的职能不能弱化,特别是核心区的保护要严格依法进行。各地要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方面加强研究和创新。(采访人员 张丽娜 王靖 朱文哲)


稿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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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终结|“新调整”能否终结自然保护区乱象?(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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