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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湘潭公积金新规施行!这些证明资料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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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
湘潭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含缴存、提取、贷款) 所需资料进行优化 好几个证明资料都不用再提供了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决定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下列能够通过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信息资料,由管理中心查询并打印,无需缴存单位、职工再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再提供

  二、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 (一)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可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仍需提供。 (二)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婚姻状况材料。

  三、户籍(口)材料包括户口本、同户户口人员关系证明、姓名。 (一)省内户口且已在省内户籍登记系统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

  四、购房材料及首付款凭证包括房产网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首付款凭证。 (一)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内购房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仍需提供。

  五、房屋套数证明无需提供。

  六、月收入证明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月收入的,无需提供

  七、离职证明无需提供。

  八、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无需提供;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

  本通知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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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湘潭公积金新规施行!这些证明资料都省了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现了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数据对接,可以查询缴存单位企业注册相关信息以及缴存职工户籍、婚姻、房屋、医保报销、个人信用报告和商业住房还贷等信息。凡是通过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查询到的信息资料,自《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日起,由管理中心查询并打印,无需缴存单位、职工再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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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今起,湘潭公积金新规施行!这些证明资料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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