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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12日,潘泽黄向岳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9月12日,岳阳市公安局也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临湘市公安局的决定。
“我爸爸身体不好,人生还有几个29年?我只希望我爸爸在有生之年,能看到这些藏品,哪怕做善事或者有国家保护文物需要上交,我们也愿意。”潘新明说。
藏品去向存争议
于是,潘新明决定起诉当地警方,请求返还藏品。11月26日下午,此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由于身体原因,潘泽黄未能参加庭审。
庭审直播显示,对于这些藏品的去向,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表示,1990年1月中旬,群众举报潘泽黄有走私贩卖国家文物的嫌疑,后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年9月25号,警方对134件疑似文物扣押,扣押时有市博物馆专业人员在场见证,警方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
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同年10月27日,鉴于警方对于扣押的文物没有保管条件,根据当时的规定,这些藏品全部移交到临湘市博物馆,博物馆委托专家鉴定,扣押的物品中有一件玉笔筒,为三级文物,12件为一般流散文物,其他的不属于文物。目前涉案物品均在临湘市博物馆。
临湘市公安局还出示了涉案藏品的照片和情况说明。由于潘泽黄未能出席庭审,当庭不能辨认这些照片是否属于潘泽黄被扣押的藏品。其代理律师认为,这134件物品和当时被扣押的134件是否相同,还需要临湘市公安局举证说明。
潘新明介绍,他将照片拿给父亲看过,父亲说,这些照片里的物品,不是自己当年被扣押的藏品:“比如这个玉笔筒的照片,颜色和大小都不对。照片的颜色是灰黑的,但我家里的是白色的,是玉质的。”
临湘市公安局出示的涉案物品照片。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是否应返还藏品成争议
潘泽黄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予以退还。临湘市公安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来源非法,应当依法认定涉案物品为潘泽黄合法所有。
对于扣押这134件藏品的依据,以及为何没有返还,又为何移交给博物馆,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回复称,根据相关档案资料,警方当时对潘泽黄涉嫌贩卖走私文物进行了刑事立案,这是扣押物品的事实依据,同时,根据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嫌疑人的概念,都是被告人。无论有罪无罪,都可以进行扣押。
此外,他还表示,当时公安局虽然没有结案,但出于谨慎考虑,公安局不具备疑似文物保管的条件。根据1982年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疑似文物应该及时移交到文物部门。目前,这批疑似文物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均不在公安局。同时,从1990年10月27日到2015年9月,长达25年时间,潘泽黄从未向公安机关主张过权利。
对此,张铁雁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安如果觉得没有能力保管,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保管,但不是移交。只有经过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才有权处置。在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经过最终确认,就进行移交,本身就涉嫌违法:“即便临湘市公安局根据当时的法律有权扣押,但也没有权利进行处置。”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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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临湘村民藏品被扣多年后起诉警方 争议是否适用国家赔偿(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