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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之前生意往来上的欠款,和这25万元,他一共从我这借走了近50万元。”佘小姐告诉三湘都市报采访人员,谁知欠款从去年3月份拖到6月份,“后来他陆续还了我一些,还让我给他时间,他卖房筹款。”却不料,这一等,对方7月初就彻底“消失”了。
“我只能找他老婆要钱,但对方表示两人已经离婚了,对于借钱一事完全不知情,这钱不该她还。”无奈之下,佘小姐起诉到当地法院。今年5月,她拿到了对方所在地法院判决书,“他需要还我钱,但音讯全无。如果要他前妻还,那我就得自己举证,证明此笔款项她知情或者有获利,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没办法去调查,也拿不出这样的证据。”
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坚持“共债共签”原则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它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采访人员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彬。
“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文彬说,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谢文彬认为,司法解释如此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文彬说,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田某华的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针对佘小姐的情况,谢文彬表示,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就是说,如果佘小姐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谢文彬提醒债权人,日后借款时必须坚持“共债共签”,否则不建议出借。“债务人夫妻二人当场共同完成签字,注意是当场两人,别签了两个名字,事后一方否认是自己的签字,频生事端。”谢文彬提醒说。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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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方|从未签字借过钱 七旬郝娭毑背上了千万元的巨债(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