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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女子“被离婚” 民政局发无效离婚证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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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女子“被离婚” 民政局发无效离婚证赔偿1万元

  三年前,何女士因为自杀未遂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年后丈夫带她去办了离婚登记。

  何女士的母亲认为女儿的离婚无效: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民政局怎么会为女儿女婿办理离婚登记?于是,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还向民政局申请行政赔偿。

  在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半年后,何女士的丈夫带着她在郴州资兴市民政局领了离婚证。

  何女士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最终郴州中院确认资兴市民政局作出的离婚证违法。拿着这份判决书,何女士一方向资兴民政局提出高达100余万的国家赔偿。

  日前,经郴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由资兴民政局赔偿何女士1万元。

  女子自杀后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5年12月16日,何女士与庞先生在资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结婚不到一年,2016年8月18日的中午13时,何女士自服“灭鼠剂”自杀,尽管被救了回来,但此后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4月17日,庞先生带着何女士在资兴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民政局怎么会为女儿女婿办理离婚登记?何女士的母亲认为,资兴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桂阳县法院一审时,驳回了她们的诉求。何女士一方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并确认资兴市民政局作出的离婚证违法。

  2018年12月14日,何女士一方以该判决书为依据,向资兴市民政局申请行政赔偿。

  2018年12月26日,资兴市民政局作出回复,认为赔偿的对象应该是之前与何女士存在婚姻关系的庞先生,资兴市民政局没有赔偿的义务,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回复。

  家属向民政局索赔100万元

  何女士一方收到该回复后,于2019年1月15日向资兴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因资兴市民政局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何女士经济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349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构成行政赔偿需同时具备行政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与违法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本案中,资兴市民政局为何女士与庞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属认定事实不清并已被郴州中院生效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但何女士与庞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鉴于何女士的身体状况,可以酌情考虑由庞先生支付何女士生活帮扶费用,而该部分费用因为资兴市民政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何女士无法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侵犯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致使何女士在经济上受到损害,应由资兴市民政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资兴市民政局赔偿何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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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郴州女子“被离婚” 民政局发无效离婚证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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