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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是否保价,快递企业均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应当准时快捷,及时并安全地将寄件交付到收件人。寄件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直接损害了客户的安全保障权,快递企业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寄件的灭失或毁损被视为是侵权引起的后果,快递企业同样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寄件灭失或毁损,快递企业都难辞其咎。
针对未保价寄件发生的毁损或灭失,有人认为,应参照邮政法关于邮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由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快递费3倍的数额予以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法基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特性,明文规定邮政企业“按照不高于邮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损害赔偿”,但也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换言之,邮政企业也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寄件灭失和毁损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绝非均参考邮资倍数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保价寄件发生毁损和灭失的,快递企业同样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部分客户选择保价,一方面,是有助于减少寄件毁损灭失后的处理难度,避免与快递企业在损害发生后纠缠不清,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另一方面,支付寄件保价有提示快递企业谨慎作业的功效。寄件人支付保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免除快递企业的责任,如果仅要求快递企业按照快递费一定倍数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寄件真实价值,从而难免诱发快递企业及其人员的道德风险。
法院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又要形成合理的损失计算方式
笔者认为,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项,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然而,知易行难,各方在计算寄件毁损灭失的损失金额时,存在巨大分歧。有的寄件人以寄件贵重为由漫天要价,快递企业则以寄件人无法证明寄件价值为由,试图全部免责。因法律规定相对模糊,当事人的利益争执最终演化为法院裁判时的尴尬。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形成明确约定,即应尊重其自主的意思表示,无论结果是否于其有利,都应坚持契约精神,不能随意毁约。如果当事人无明确约定,则应当关注寄件人举证、快递企业举证和公平计算损失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寄件人应当举证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关系,避免出现欺诈索赔等现象。寄件人应尽力保存寄件及其价值的相关证据,包括交易价格单据、快递单号、寄件交付快递企业的照片,甚至快递员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寄件的价值及快递企业签收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
其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从接收寄件到毁损或灭失发生的“全流程证据”,包括快递人员向仓库移交寄件、寄件在快递企业内部的流转信息、寄件从仓库转交快递人员的交接手续、寄件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作业节点和时间等。我国快递行业已普遍采用计算机作业方式,并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管理,完全具备查清寄件毁损或灭失原因的技术条件,如果快递企业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则应当作出对快递企业不利的解释。
最后,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当根据寄件的性质和“可预见”规则,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商品类寄件,主要按照寄件人在快递单上申报的商品和数量,采用中等品质的标准予以确定。对于文件类寄件的价值计算,国内外均未形成普遍适用的规则,目前可以秉持抚慰客户和协助减损的两项原则予以处理。即快递企业向寄件人支付适当抚慰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或协助,以最大限度减少寄件人的损失。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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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快递|没有保价的快递出了问题,怎么赔?(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