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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快递|没有保价的快递出了问题,怎么赔?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没有保价的快递出了问题,怎么赔?)
当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发达的邮政快递业对支撑带动网络零售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快递服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因快递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通常来讲,当寄件人对快递予以保价时,快递企业会按照保价规则进行赔偿。但是,当寄件人未对寄件保价时,有的快递企业则会以无法证明寄件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当官司打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邮件丢失或损坏是快递企业的违约行为,快递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按照寄件实际价格赔偿。有的法院则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关系,依据邮政法第47条,在寄件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资费的3倍。法院裁判出现不同结果,主要是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上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厘清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快递寄件丢失或毁损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合同法
我国在1986年制定邮政法时,几乎没有快递业务,邮政法只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提及快递服务。随后的快递服务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以外自然形成的。快递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他们与寄件人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向寄件人收取快递费并提供快递服务,属于典型的商事活动。相应地,快递服务合同也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快递企业有显著的营利性,快递服务不具有公共性或者公益性。随着快递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国家为促进和规范快递服务行业,决定由邮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监管权。2015年修改邮政法并专章规定了“快递服务”,明确了邮政主管部门监管普遍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
然而,将快递服务纳入邮政法调整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而不是为了处理民事纠纷。快递服务关系是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虽未采用“快递服务合同”的称谓,但快递服务与货物运输是在性质上最相类似的两类合同。在解决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务院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也明确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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