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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94.69元,罚款71705.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陈益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陈益明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和52度新品“五粮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酒6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880元;“五粮液”酒10瓶,销售价为每瓶980元,上述酒类共计货值金额210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时未查验相关手续,不能证明系依法取得,并且没有提供供货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10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CCTV”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某装饰城,利用喷绘广告使用“CCTV7展播态度”等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简称,宣传促销其经营的商品。经查,2019年3月,当事人为促销其生产的“湘雲”牌板材,根据合同约定,将含有“HKXY”香港湘雲湘雲家居中国民族品牌CCTV7展播态度”等宣传内容的电子稿件发送给常德市场加盟商赵某军,要求其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随后赵某军将上述电子稿件制作成宣传海报,在经营场所的控制区域内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标识的证明文件。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央电视台简称(CCTV)。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孙逢军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8日,根据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澧县王记周黑鸭经营店(经营者为孙逢军)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店招牌、食品展示柜、商品价目表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武汉 ”等标识。该门店所使用的标识除去“武汉”二字外,其余部分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 ”注册商标内容、字形字体完全相同,同时,“ ”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为武汉,所加“武汉”二字不能提示让消费者与知名商品“ ” 区分开来,足以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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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管理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四批执法典型案例(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