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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2名乡镇干部自首退赃,今天一审判决(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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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于2018年10月9日自动向湘乡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王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并上缴国库。

通报指出

王强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依法受到从轻处罚获缓刑,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促使那些仍在犹豫观望的“问题干部”意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果断消除侥幸心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早日放弃对抗审查、欺瞒组织的错误心理与行为,明白只有主动投案才是唯一的正确的出路。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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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湘潭2名乡镇干部自首退赃,今天一审判决(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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