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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湖南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分类管理 不能自行调高学费(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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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60天告知学生及家长

《通知》强调,在制定和调整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时遵循四个原则:1、坚持公益性。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公参民办学校还是纯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基本平衡。公参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应按照办学成本核定学费标准,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反映民办中小学教育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3、定价成本与公办学校基本平衡。公参民办学校由于办学模式的差异,其公共财政投入低于公办学校,但基本办学成本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应通过收费基本覆盖其合理成本支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4、收费标准与当地平均收费水平基本平衡。制定和调整学费要参考本地公参民办学校平均收费水平,既要给学校发展适度留有空间,又要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还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防止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过大,或调整过于频繁。

《通知》还规定,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时,公参民办学校应提供如下资料:1、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经费来源、参与管理的公办学校名称及合作方式;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方案,包括近三年度收费情况或预计年度收费额和支出情况、拟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对学生及学校的影响;3、发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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