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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被通报批评”,管理怪胎是如何孕育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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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霸王式样的所谓“学校规定”无疑是违法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国家和地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是 “惩罚怀孕职工”的。这引发出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到底是“家法大”还是“国法大”?为何很多用人单位敢于违法的制定自己的“家法”?

  更值得关注的就是侵犯女职工“怀孕的权力”的嚣张。应该说“限制女职工怀孕自由”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女职工三年内不能结婚”,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女职工四年内不能生娃”,有的单位规定“女职工生育时间必须按照单位安排进行”,有的则逼着女职工签订“不怀孕承诺书”。不管是“签了合同”的还是“约定俗成”的,无疑都是违法的,都是不折不扣的侵犯权益行为。

  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怀孕,那是所有职工的自由,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怀孕也不是简单的事情,岂能“按照单位的要求怀孕”?单位批准的时间,未必就能“怀上孕”,单位不允许的时间可能就“怀上了孕”。单位有权力决定一个女性的“十月怀胎”事情吗?再说了,怀孕也是个人隐私,单位无权“获得详细信息”。“没有按照程序报备怀孕被通报处罚”,究竟是谁给的权力?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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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怀孕被通报批评”,管理怪胎是如何孕育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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