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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开出首例轻微事故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堵塞的罚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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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此情况,指挥中心指派岳塘大队六中队出警处置并进行现场交通疏导。六中队民警潘朝阳带领协警迅速赶至现场,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后,将双方驾驶员文某某、陈某驾驶带至警务站进行处置。在建设路口警务站,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两名驾驶员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是湘潭市交警部门“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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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湘潭开出首例轻微事故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堵塞的罚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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