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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定:禁止非法拦截公交车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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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

(六)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意见稿》还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定:禁止非法拦截公交车辆



稿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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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定:禁止非法拦截公交车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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