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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桂阳36人涉恶团伙强迫交易案一审宣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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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桂阳猪肉运输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2月,谭某某得知桂阳县畜牧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桂阳县屠宰场)要搬迁至该县正和镇解放村和鹿峰街道办新城村交界处后,便纠集同村李某、谭某、徐某等人,集资购买了8台三轮摩托车及一台小货车,组成了一个专门在桂阳县屠宰场运输猪肉的运输队,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和利益分配。同年2月26日,桂阳县屠宰场正式搬迁后,该“运输队”就以威胁手段排挤外来猪肉运输人员,霸占桂阳县屠宰场的猪肉运输市场,强迫屠户接受他们抬肉及运输猪肉服务。

之后,临近的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的高某某、雷某某等人见有利可图,纠集同村人组成了一个运输队,也想到桂阳县屠宰场运输猪肉,并因此与以谭某某为首的解放村运输队员多次持械对峙。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于2014年3月5日达成协议,约定解放村的运输队每月在屠宰场运输猪肉20天,新城村的运输队每月运输10天,并注明不得随意加价,屠户愿意自行运输的不得强迫。


稿源:(今日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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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郴州桂阳36人涉恶团伙强迫交易案一审宣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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