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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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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新婚在即的佛山女子刘某通过微信,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某转账3.44万元,订购了6天5晚冲绳游轮游的服务。此后,服务项目因海上强风大浪被迫取消,而曾某却未全额退还刘某支付的预付款。

承办此案的南沙区法院商事庭法官李嘉亮说,原告刘某出示的证据只有与一个微信号的聊天记录,虽然与她反映的事实一致,但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曾某本人?通过该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联系电话搜索添加微信好友,显示出的微信号与原告出示的头像、昵称均一致。考虑到该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曾某是唯一股东,李嘉亮采信了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

解决了“人对不对”,紧跟着就是“事对不对”。李胜说:“根据现有规定和《规程》,一方面我要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我说的是真的;另一方面,当你不承认我说的内容,说我提交的这些记录、截图是篡改的、伪造的,那就有义务提供反证。”

“以往电子证据提供方首先要自证证据真实,《规程》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给对方,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有效扩展了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双方莫衷一是的问题。”李胜说。


稿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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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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