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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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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在民事诉讼方面,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定地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在前述案件中,根据《规程》和相关规定,法官让原告杨先生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再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几相印证,基本认定了杨先生所述为真,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探索证明“网上的你”就是“现实的你”

由于网络身份的虚拟性,采信电子证据时要解决的首要难点,是证明在网上和我发生联系的那个“你”,就是真实的“你”。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程》,南沙区法院围绕当事双方身份确认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QQ等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稿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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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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