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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湘潭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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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实行自主申报与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潭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初审结果向市科技局予以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推荐)书、上年度税务报表及缴税证明等相关附件,具体要求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如遇异议的投诉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稿源:( 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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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科技局|湘潭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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