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刑拘时中风向警方索赔172万,湖南高院审理后驳回( 三 )

5月13日上午,谢某华身体再次出现不适,公交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至长沙市第一医院诊治。经诊断,谢某华患枕大池区蛛网膜囊肿,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变性,医生建议住院。随后,公交分局决定先将谢某华送回看守所,并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次日下午,谢某华身体状况越发糟糕,甚至出现重病症状,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救治。同日,公交分局对谢某华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起诉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经治疗后,谢某华遗留有左侧肢体偏瘫,被评定为五级伤残。这样的结局让谢某华及其家人难以接受,2016年,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公交分局申请国家赔偿,但被拒绝。谢某华对此结果不满意,他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结果都是维持原决定。谢某华依然不服,2018年,他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

"2014年5月13日12时许,我病发脑中风,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看守所的电话后将我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拍了一个CT片后,又将我押回看守所,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直至次日下午2时许,我在看守所已小便失禁、昏迷不醒,才再次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谢某华向湖南高院申诉称,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明知其脑中风而故意拖延救治,造成他半身不遂的五级伤残。他请求公交分局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27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