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小伙和未满14岁女友发生关系 被判强奸罪获刑( 三 )

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3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以小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小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他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称,小任没有强奸被害人,应宣告无罪。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小任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小任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且小任手机里的照片也能佐证2016年8月10日他与小钟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虽发生性关系时,小任与小钟在恋爱期间,但因小钟未满十四周岁,没有性承诺能力,因此即使小任与小钟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手段,在法律上也视为违背了幼女的性意志,侵害了幼女的性自主权。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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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辩称不知对方未满14岁,举证责任在行为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行为对象为幼女的情况下,哪怕幼女在表面上是自愿的,但是法律出于对幼女的保护,认为幼女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哪怕只差一天,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