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一村支书利用征地拆迁敛财六十余万 获刑三年九个月

江西赣州一村支书在征地拆迁中,打起了歪主意,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大肆受贿,还在自家房屋征收中诈骗补偿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袁某华任于都县某村党支部书记 。2014年初开始,袁某华协助于都县工业新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房屋拆迁工作 。
2016年至2017年底,袁某华、肖某成和林某华在于都县上欧工业新区房屋征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温某平、袁某魁等征迁户虚增补偿款、违规同意购买安置土地,先后共同收受征迁户给予的钱财,其中袁某华个人分得47.5万元 。
2017年4月,袁某华位于贡江镇某大道储备用地项目的房屋需被征收 。按照他的要求,肖某成、林某华在丈量袁某华房屋面积时虚增房屋面积179.36㎡和部分装修内容,违规安置土地37.17㎡,虚增房屋面积共骗取补偿款129140元 。
二审法院:原判认定袁某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定性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华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房屋征迁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征迁户谋取利益,并收受钱财,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逐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袁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总和刑期四年,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袁某华退缴的赃款由扣缴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袁某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袁某华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房屋征迁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征迁户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无不当 。
原判认定袁某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鉴于袁某华诈骗罪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所判的主刑仍在法定幅度内,附加刑应予以调整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如下:
袁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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