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吗?你怎么看?( 二 )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责任?
相反,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却值得探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
短视频中显示,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内拦截母亲的,可知其明知母亲有付款的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并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金,他作为超市的老板,有能力使母亲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