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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50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0:有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 不能理解成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 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 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 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
《民法典》本条共2款 , 第1款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内容相同 , 规定了合同解除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高于损失时的返还规则 。 例如 , 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应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 法院认定:“马应洪应当支付港联公司租金余额14239.14元、违约金80元及相应利息 。 在马应洪与港联公司的租金纠纷已经由法院判决处理的情况下 , 2015年8月17日 , 港联公司将租赁物取回后另行出售他人 , 出租人取得超出租金债权以外的154760元 , 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 , 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 ”
第1款内容的适用有两个前提条件 , 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 二是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 关于这两个前提条件 , 实践中有时会有争议 。
假如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 租赁期满后 , 租方有权行使在本合同下承租方拥有的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 那么 , 这种约定算不算是“归承租人所有”的意思呢?今年6月份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刘志智与杰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明志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 就出现这样的合同约定 。 法院认定 , 这个合同约定的意思不等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
该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约定 , 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并且支付在本合同下的所有的债务后 , 承租方有权行使在本合同下承租方拥有的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
对此 , 法院认为 , “刘志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为据 , 要求对方返还残值 。 该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 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 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 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由此可知 , 返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前提之一是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 而本案中的约定是 , 租方在租赁期满并且支付在本合同下的所有的债务后 , 承租方有权行使在本合同下承租方拥有的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 并不属于前述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故刘志智该项主张不能支持 。 ”
因此 , 在任何合同条款的起草或理解时 , 假如想要适用法律中一些特别规定的规则 , 那么 , 应当严格参照法律条文的定义进行 , 或者请专业法律人士予以协助 。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 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 ,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民法典》本条第2款 , 是吸收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 , 规定了租赁期满出租人没有按约定收回租赁物时的补偿规则 。
另外 , 关于租赁物的价值的计算 ,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规定: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
稿源:(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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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立律师|聊民法典80:有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不能理解成所有权归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