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利了谁?难了谁?|医疗|互联网|』11月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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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看病将可报销 。
11月2日 ,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以下简称《意见》) 。
旨在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 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 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 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意见》明确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 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 ,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 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 , 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 。 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 , 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 , 患者少跑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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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截图)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 互联网与医疗结合越发密切 , 在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的过程中 , 确实通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测等方式 , 让一些身在边远地区及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的患者拥有更大机会享受大城市优质的医疗资源 。
什么样的医院可以“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
《意见》明确 , 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 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 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 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 , 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 , 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 , 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 , 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 , 实现医保移动支付 , 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 , 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 , 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 , 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利了谁?难了谁?】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
并非涵盖所有费用 , 范围是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 , 并非“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都由医保承担 。
《意见》中指出 , 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 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 , 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 。 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 , 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但是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从慢特病扩至常见病 。 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 , 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 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 ,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 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 , 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 。 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 , 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 , 患者少跑腿” 。
“互联网+”医疗服务该如何定价?
互联网看病也能纳入医保报销 , 固然是好事 , 但在互联网上看病 , 这个费用如何定价 , 谁来定价?
明确一点的是 ,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应由政府和市场来决定 。
稿源:(好医生官方)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3c36222020.html
标题: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利了谁?难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