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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侦查至今 , 此案已调查近15个月 , 尚未结案 。 但在朱国才诉龙海集团及姜法忠的案件中 , 这起私刻公章的刑事卷宗却成为龙海集团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
据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5月18日宣判的(2019)内062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 龙海集团称 , 在此前的诉讼中 , 法律文书加盖的公章均系姜法忠伪造 , 朱国才诉讼案系恶意诉讼 。 同时 , 申请法院调取溧阳市公安局关于姜法忠私刻公章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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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出具的《调卷函》中并未提到要调取姜法忠的微信记录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随后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向溧阳市公安局天目湖派出所出具(2019)内0621民初2953号《调卷函》称 , 因案情需要 , 需调取姜法忠、朱国才等人笔录、印章鉴定书及龙海集团的财务资料 。
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出具的《调卷函》 , 溧阳市公安局除提供了上述卷宗材料外 , 还将与此案无关的姜法忠微信聊天记录等也随卷提供给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并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
“首先刑事卷宗是保密的 , 龙海集团如何得知卷宗中有哪些证据?公安机关又传唤了哪些人?另外 , 法院未要求调取我的微信聊天记录 , 溧阳市公安局为何作为证据移交给法院?”姜法忠表示 , 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三人 , 本不应该被作为主要调查对象 。 溧阳市公安局的做法有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
令姜法忠和朱国才庆幸的是 ,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并没有达到诉讼标的金额 , 但也并未采信龙海集团要求调取的姜法忠私刻公章的证据 。 对于私刻公章的认定 , 达拉特旗法院表示不属于受理范围 。
目前 , 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
对于此案的进展及调取卷宗情况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 , 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 从法律基本常识来说 , 法院对公安机关有哪些证据材料并不知情 , 民事案件若非当事人申请也不会去调取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 只是公安机关提供哪些 , 法院就接收哪些 。
针对龙海集团为何得知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的情况 , 10月15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分别联系了龙海集团现法定代表人周瑜及原法定代表人张龙海 , 但均未得到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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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0日 , 溧阳市公安局出具《行政答辩状》称属协助行为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溧阳公安被指行政违法 法院已立案
今年8月 , 姜法忠以行政违法为由对溧阳市公安局提起诉讼 。
姜法忠代理律师表示 , 关于达拉特旗法院向溧阳市公安局调取材料的范围 , 在《调卷函》中有明确的列举 , 其中并不包括姜法忠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 溧阳市公安局在法院未要求调取的情况下 , 主动向达旗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 , 不属于协助法院调查行为 。
此外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 ,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 必须及时销毁 , 并制作销毁记录 。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应当保密 。 而姜法忠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溧阳市公安局所侦查的所谓印章被伪造案毫无关系 , 溧阳市公安局本不应当提取 , 其提取后发现与案件无关 , 应当及时销毁 , 其不但不销毁 , 还向其他部门提供 , 该行为属违法 。
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 , 8月30日 , 溧阳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 , 其中提到 , 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是按法律规定履行的协助行为 , 不是行政机关的自主行政行为 , 该行为本身并未对姜法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非姜法忠所称的行政行为 。 并请求溧阳市人民法院驳回姜法忠的起诉 。
稿源:(上游新闻)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01OF2O2020.html
标题: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刑事卷宗 江苏溧阳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