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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 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 , 并听取征地涉及的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 在实践中 , 撤销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是获取合理补偿的重要环节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代理过陕西省的一个案子 , 成功的让法院支持了自己的观点: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 为当事人赢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
案情简介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 , 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 。 2014年当地区政府称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续 , 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 , 并实际占用了土地 。 高某等人觉得征地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 , 而且这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低 , 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 , 所以就多次要求区政府出示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 决定维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高某等人就按照提起了行政诉讼 , 对某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和陕西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诉讼 。 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 高某并未放弃 , 在与史西宁律师反复沟通后 ,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经过激烈的辩驳 , 史律师据理力争 , 二审法院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 , 判定被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违法 。
依法分析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征收补偿方案在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前 , 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 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本案中 , 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级政府批准前未履行公告手续 , 未听取被征收土地村民意见 , 故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 。
被上诉人某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答辩称 , 2013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已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 履行了公告程序 , 并提交了三张照片作为证据 。 对于二被上诉人的说法 , 史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质疑: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证据即张贴公告的照片 , 既无制作人 , 也无制作的时间 , 且照片内容模糊不清 , 字迹无法辨认 , 张贴的地点也无法判定 , 该证据真实性不足 , 无法作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据 。
史律师评析
本案中 , 当地区政府制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 且不公开 , 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 在专业拆迁律师京坤律师的帮助下 , 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 。 虽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并未取胜 , 但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 , 在代理律师的协同下 , 最终漂亮地打了一个翻身仗 , 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陕西胜诉案例】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赞同,陕西农民告赢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有一些详细的规定 , 这些规定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这条规定保障了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 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 , 可以通过申请听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稿源:(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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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陕西胜诉案例】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赞同,陕西农民告赢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