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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 ,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 , 常常会约定如果被拆迁人按规定的时间搬出被拆迁房屋 , 则可以享受搬迁奖励 。
这种协议本质上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的行政协议 , 准确的说系双方签订的行政奖励协议 , 一般都约定了被拆迁人如果按照约定时间搬出房屋 , 则可以根据协议奖励一定金额 , 根据我们的实际办案经验 , 一般每户可能是2-6万不等 。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0万只给5万,征收部门“言而无信”违背拆迁协议少给搬迁奖励金】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关于行政协议中约定搬迁奖励的课题 , 希望对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都有一定的帮助 , 在遇到政府搬迁奖励时能有一定的初步判断力或者委托律师咨询拆迁事宜 。
安置补偿协议是合同 , 契约必守
四川的袁先生与某区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约定袁先生按规定搬出原有房屋 , 政府则可以10万元搬迁奖励 , 签约后 , 袁先生遵守承诺 , 搬出原有房屋后搬入新家 , 但最后拆迁人却言而无信 , 少给了5万奖励金 。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备以上三点的协议签约行为原则上法院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
协议是私权利的领地 , 原则上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 一单双方签字后就应当诚实信用全面的依约履行合同 , 不得有违反约定的情形 , 否则要承担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违约责任 , 这个是法定的责任 , 是必须要承担的 。
行政奖励金的法律特点
第一 , 约定奖励金是完全有效的 , 是合同的性质 , 双方应当诚实履约 , 房屋拆迁补偿费与本案安置奖励费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 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给予房屋产权人的补偿 , 后者是为了鼓励搬迁的奖励约定 , 双方定了就要全面履行义务 。
第二 , 行政合同单方优越性
国家为了方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 专门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等形式给了行政机关一个资格 , 也就是在签订行政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在相关合同的成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越性 。
袁先生在这个案子中 , 征收部门为了逃避责任欲单方解除与袁先生的安置补偿补充协议 , 是在行使这种优越条件 。 但这种优越感需要正确行使 , 本案中 , 征收部门为了少支付已经约定的奖励金 , 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 损害了袁先生的权益 , 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而去解除合同行使优越性条件 。
法院依法判决政府吃败诉 , 必须全面履行义务
袁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约定给10万奖励金 , 到手只有5万 , 逐诉诸法院 , 诉讼请求就是补齐差价 ,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袁先生诉讼请求 , 征收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征收部门提出的与袁先生解除协议的问题 , 法院不给予采纳 。
征收部门的强行辩解不可能改变法律的明确规定 。
史律师提醒
在我们实际办案中 , 政府征收部门的赖账、反悔、单方解除协议的这种做法 , 并不能阻止我们律师拿回补偿款 ,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协议优越性特征 , 不仅是滥用 , 而且有对抗和规避责任的嫌疑 , 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 更有悖于信赖利益原则 , 应该受到否定评价 , 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
本案中 ,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 , 对于征收部门的判决都是依法履约 , 少给的5万元必须给补偿到位 , 实务中老百姓遇到类似问题 , 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依法维权 。
稿源:(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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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0万只给5万,征收部门“言而无信”违背拆迁协议少给搬迁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