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电商涉嫌二清怎么办?看看国内外监管是怎么做的( 二 )


二、国内电商平台“二清”业务的法律责任分析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行业的主管部门,在整治违规“二清”业务活动中承担主要监管职责。2017年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全面排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
2019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共清理处置389家无证机构,其中69家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体现了多部门协同治理的严厉态势。
1. “二清”业务的行政责任目前,人民银行对于二清业务采取分类处置方式,依据情节不同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和直接取缔的监管措施,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对无证机构进行查处。如无证机构涉及其他违规行为,违反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则一并移交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217文的规定为例,梳理如下:
支付机构|电商涉嫌二清怎么办?看看国内外监管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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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清”业务的刑事责任(1)非法经营罪
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规定,“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是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情节严重”进一步予以明确,特别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的入刑标准相对于电商平台的庞大交易规模而言,可谓“利剑高悬”。
但是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时,从刑法谦抑原则出发,并非简单地以是否持证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例如,(2020)苏06刑终70号案件中,南通P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X公司”)创建资金支付结算平台,以自己及他人名义与上游支付公司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开立支付账户,以生鲜商城等网站作掩护,资金进入PX公司名义开立的支付账户中,在下游商户或用户需要提款时,经PX公司审核后结算给下游商户和用户,PX公司从中赚取费率差及提现手续费。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78亿元,部分服务商户涉嫌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此外,P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挪用公司支付账户内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个人挥霍。最终法院认定PX公司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相关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在坚持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标准的前提下,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形予以细化规定:
一是不区分是否持有支付结算业务许可证,将有证机构和无证机构均列入适格犯罪主体;
二是对定罪量刑标准予以细化规定,一种情形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当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就可入刑;另一种情形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的网络犯罪实施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结算金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可入刑;
三是公布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予以指导。例如,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浙0782刑初1563号”记载,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企业证件信息和虚假域名备案信息用于申请网络支付接口,且明知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其中部分网络支付接口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