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享|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独享”( 二 )


如果因共享单车质量原因骑行发生伤亡的,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如车辆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单车零部件损坏或锁具设计存在缺陷,应当认定共享单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人身伤害时,共享单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强行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应视为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此时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并非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开锁,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开锁,此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或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许可,或因满足共享单车平台租赁资格的第三人的转交行为,共享单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企业也已经尽到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上海11岁的小高与其他三名小伙伴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并逆向行驶。途中,小高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主要责任。7月,小高的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61万元,而公司则拒绝所有赔偿诉讼请求。此案是国内首起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伤亡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场官司打了3年,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共享单车公司应支付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表示,案件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共享单车公司对于涉案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3骑完共享单车是停哪儿都行吗?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路边闲置的共享单车越来越多。其中,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走在路上经常可以发现单车占用盲道、挤占人行道、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也为交通出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共享单车真的是想停就停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虽然没有设置固定的停放卡桩,但通常也应当停放在路边公共停放区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违规停放造成了危害后果或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独享|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独享”】那么,假如超区停放,共享单车公司有权“罚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通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合格停放区域的概念,并有类似设置禁停区、要求运营区外禁止还车、超区停放收取额外费用等规定。关于共享单车平台收费的名称,虽然有车辆管理费、调度费、服务费等不同说法,但本质上通常属于违约金。共享单车平台服务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如果在使用平台骑行单车时尽到了提醒义务,如在用车、还车时进行特别提示,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使用者超区停放的,共享单车平台有权收取违约金。(孙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