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享|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独享”

某共享骑行管理公司最近发现一桩怪事,他们旗下有一辆共享单车每天都有骑行记录,却在近3个月内没有产生任何订单记录,非常蹊跷。经过蹲守,工作人员发现骑行者是一位大妈,她说车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没有锁,便将车放进自家院中独自使用,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其实,一些不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共享变“独享”,可不仅是占小便宜,还可能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问题1没锁的共享单车能随便用吗?
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迅速风靡全国,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最后一公里”出行。共享单车的互联网租赁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桩单车租赁模式的限制,实现了就近停泊的效果,为缓解交通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人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免费、独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或是在未锁、没人管的共享单车上加装私人锁具,甚至还有的另辟蹊径,搬着共享单车上楼。这类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也可能涉嫌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单车,本质上是基于对单车的租赁,而非单车所有权的移转。使用人故意破坏共享单车防盗、识别、定位装置,私藏共享单车以供自己占有、使用的,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所有权,当所涉共享单车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的,盗窃金额按累计金额计算;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无论盗窃价值是否达到前述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除了撬锁将共享单车带回家或隐藏起来的行为,还有个别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其改装成个人车辆,在欠费后拒不返还,致使这种租用状态长期保持,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单车使用后不予归还,实际上是将基于租赁单车实现的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使得共享单车公司失去了对单车的支配。对于数额尚未达到侵占罪标准的,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的韩某发现小区门口有辆摩拜单车多日无人问津,于是在一天夜里将该车搬回自己的住处。孰知仅过了4天,摩拜单车公司的员工即通过定位装置找上了门。到案后,韩某表示其只是认为摩拜单车好看,比较“高大上”,所以想占为己有,谁知一失足成千古恨,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韩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问题2未成年人骑行出事故谁担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自助扫码的共享单车解锁模式,决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可能。尽管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需要进行身份审核认证,但不乏存在单车本身质量问题,或他人代为开锁等情形。那么,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明确禁止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上路,但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由于其与单车公司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故共享单车公司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是否共享单车企业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并非如此,尽管不构成违约责任,共享单车企业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判断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