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互联网企业没有例外!


反垄断法,互联网企业没有例外!文章插图
【新华网评:反垄断法 , 互联网企业没有例外】
日前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三家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做出行政处罚 ,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相对于这三家企业的知名度和体量 , 50万元的罚款额度可能并不高 , 但罚单释放出来的信号却非常清晰 。 那就是《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 , 包括内资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 , 互联网企业没有侥幸和例外 。
【反垄断法,互联网企业没有例外!】近年来 , 中国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 , 各种创新应用层出不穷 , 在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经济活力的同时 , 也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老百姓的生活 。
在一个个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背后 , 看得见看不见的是你争我夺的激烈市场竞争 。 可以说正是这些竞争才造就了今天快速迭代的互联网经济 , 也直接或间接地拉动了无数新需求和新供给 。
竞争总有输赢 , 市场决定成败 。
然而 , 不能回避的是 , 在这个市场中 , 我们也看到了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 , 平台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举报日益增加带来的隐忧 。
垄断阻碍公平 , 垄断压制创新 。
对于所有竞争的参与者来说 , 必须时刻牢记公平竞争是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 鼓励竞争 ,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
近年来 , 伴随推动《反垄断法》修订 , 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出台多部反垄断规章和指南 , 让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 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
互联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 , 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遵规守法;而另一方面 , 只有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 互联网企业经营创新才能走得更远 。 (作者:黄博阳)
【新闻多看点】
关于阿里、阅文、丰巢被罚:三个关键点要知晓
关于阿里、阅文、丰巢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案件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表示 , 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明确 。
关键点一:这三起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 , 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这次涉案的三个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都明显超过了申报门槛 , 但是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依法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 因而受到了处罚 。 至于实体上的问题 , 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清晰地表明 , 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 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关键点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这三起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 , 一个重要原因是都涉及协议控制 , 因而相对复杂 。 协议控制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 , 也称为协议控制 , 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
在我国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门槛主要是考虑控制权和营业额这两个要素 , 并没有将协议控制架构排除在申报要求之外 。 因此 , 当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交易达到控制权和营业额门槛时 , 企业也应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实际上 , 2020年7月 , 市场监管总局就无条件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2020年11月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此次处罚进一步明确 , 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企业都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 违法实施集中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
关键点三:案件的罚款额和罚款幅度合法合理
虽然这三起案件所涉及的经营者都是经营规模大、受关注度高的企业 , 但各罚款只有50万元 , 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处罚力度不够大 。 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 这是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能给予的最高数额的罚款 。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然 , 根据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 经营者集中有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内的违法行为的 ,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如果这个方案被最终修订的反垄断法采纳 , 那么将来这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就要大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