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互联网+美食”:明确电商平台责任,守护网购食品安全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涉网络购物食品安全纠纷中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黑作坊”等现实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不以人身受到损害为惩罚性赔偿要件。《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12月10日《北京商报》)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在电商平台的“穿针引线”下,通过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食客与美食完美相遇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课题。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得到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网购食品问题多发,维权却非常困难。最常见的是,一旦发生网购食品问题,电商平台与商家往往互相“踢皮球”,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销售问题食品属于一种消费侵权行为,商家和平台均负有责任。此次最高法发文,明确电商平台责任,为消费者“撑腰”,让其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责任,减少“不干我事”的旁观心态,压缩其推卸责任的空间,促进电商平台连带责任的具体化。《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标记了自营,或者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以致消费者相信系平台自营的食品,消费者都有权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解释》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实乃双赢之举。这既是“互联网+美食”时代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平台型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政企协同治理的创新之举,更是紧跟市场创新步伐,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题中之义。
网络购物|“互联网+美食”:明确电商平台责任,守护网购食品安全】有了以上条款的“撑腰”,意味着问题食品消费纠纷裁决将向消费者倾斜,维权难的困窘将得到缓解,有利于促进消费者放心网购。电商平台更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管理责任,认真审核、管理网售食品,做好食品安全的“把关人”,为消费者把好安全关口,为消费升级保驾护航。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斌
编辑:李梦欣
监制: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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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