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唐林垚:“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的虚幻承诺( 六 )


在2010年Google Spain v. Costeja Gonzalez案中(以下简称谷歌案) , 原告要求被告谷歌公司删除12年前因为房屋网络拍卖而在搜索引擎中陈列的、已经过时的个人信息 。 欧盟法院在裁判时 , 从DPID中推导出了数据主体应当享有的“被遗忘权” , 依据是第6条“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适当、相关、同被处理(以及进一步处理)的目的吻合 , 在必要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准确性”以及第12条允许数据主体“更正、擦除以及屏蔽不符合DPID所规定的处理的数据” 。 2013年欧盟《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吸收了欧盟法院的判决和DPID的前述规定 , 直截了当地建议:“当数据主体有正当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时 , 应及时删除个人数据 。 ”GDPR第17条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直接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擦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 ”
“被遗忘权”与“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混同 , 源于谷歌案引发的有关搜索引擎性质的争议 。 一方认为 , 搜索引擎只是数据的媒介 ,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数据控制者或者处理者 , 一如谷歌的首席法律顾问沃克在接受《纽约客》采访时所言:“我们不创造信息 , 只是让信息变得可访问 。 ”另一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 , 搜索引擎在信息处理方面并非全然被动 , 结果的呈现方式与先后次序 , 即是搜索引擎处理数据后形成的自动化决策 。 从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常见盈利手段来看 , 显然后者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 将搜索引擎确认为数据控制者 , 可以推导出一个能够达成共识的认知 , 即谷歌案中原告向谷歌公司行使“被遗忘权” , 是希望谷歌公司能够对特定搜索结果进行人工干预 , 实现“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行权效果 。 应原告诉求进行人工干预的结果并非真正让原告在网络世界中“被遗忘” , 而是让谷歌的搜索界面不再将原告已经过时的信息纳入排序算法 。 也即是说 , 作为数据主体的原告行使“被遗忘权”拟达到的效果实际上是脱离搜索引擎的自动化决策 。 此种做法自欺欺人的地方体现在 , 搜索引擎没有办法、也没有权力真正删除所有包含数据主体希望被遗忘信息的页面 , 而只能将这些页面在搜索结果中隐去 , 如果在地址栏中输入这些页面的网址 , 仍将能够打开这些页面 。 需要注意的是 , 有不少热门网站专门记录谷歌删除或移除掉的链接 , 例如Hidden From Google、Wikimedia和Reddit等 , 使得希冀行使“被遗忘权”的数据主体常常陷入越描越黑的境地 , 即使脱离了搜索引擎的自动化决策也脱离不了“好事者竟趋焉”的无事生非 。 在这个意义上 , “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似乎是行使“被遗忘权”的主要手段 , 也是行使“被遗忘权”能够实现的最低目的 , 部分学者将GDPR第22条视为对第17条“有益而有必要的重申”就不足为奇了 。
但是 , “被遗忘权”并不能在所有情形中都等同于“脱离自动化决策权” 。 只需在谷歌案的基础上稍微做一点延伸 , 就能理解“被遗忘权”的独特之处 。 原告向谷歌公司行使“被遗忘权” , 最终只能达至“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效果 , 这是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 如果希望达到被彻底遗忘的效果 , 原告应该一一向刊登原告个人数据的页面所有者行使“被遗忘权” 。 这些被搜索引擎直接抓取的页面 , 是纯粹的信息刊载或转载方 , 几乎不涉及自动化决策 , 只需简单地从服务器中删除页面 , 即可履行数据主体的被遗忘请求 。 这个过程虽然也涉及人工干预 , 但同行使“脱离自动化决策权”有着天壤之别 , 是以删除内容、移除链接作为权利行使的主要法律后果 。 实际上 , 搜索引擎要想完全履行数据主体的被遗忘请求 , 除了以人工干预的方式将数据主体从自动化决策中剔除出去之外 , 还需要在其服务器中一一手动删除相关页面的快照 , 且删除过程的工作量甚至不低于脱离过程的工作量 。 在上述认知的基础上 , 还要强行将“被遗忘权”与“脱离自动化决策权”混同 , 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
(三)GDPR权利体系重构:回归序言第71条
归根结底 , “获解释权”和“被遗忘权”各自具备深刻的内涵和外延 , 是与“脱离自动化决策权”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 。 然而 , 行使这两种权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数据主体“脱离自动化决策” ,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 , “获解释权”和“被遗忘权”是否可以被反向视为“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被动权能和主动权能?易言之 , GDPR第13至15条以及第17条 , 是否是第22条的两种不同行权方式?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