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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户外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 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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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近期火爆各大网络平台 , 这种搭讪式直播大部分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 实时记录路人在突发状态下的真实反应 , 网友同时在线围观评价 。 在近日公布的一次直播中 , 有主播在开播的40分钟内 , 搭讪了七八位女孩 。 与室内直播不同 , 户外直播因场景真实、情节生动吸引了更多流量 , 因此众多网络主播聚集在网红打卡地、大型商超甚至大街小巷 , 主张带大家走出去 , 漫步街头体验人生百态 。 但一些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 , 吸引人气 , 以搭讪美女街头相亲等为噱头进行搭讪式直播 。 那么 , 这种未经他人同意的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呢?
后果1
或因侵犯人格权担责
媒体近日报道了一名女性博主讲述自己被偷拍的经历 , 称她在逛街时遇到一位上前搭讪的男子 , 要与其加微信好友 , 但被其拒绝 。 后该男子将与其搭讪的视频内容分两条剪辑 , 发布在了个人的直播账号中 。 这种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 拍摄并记录搭讪过程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法律 。 此外 , 搭讪式直播所拍摄的时间、场景涉嫌侵犯被拍摄者行踪等个人信息 。 上述行为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权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具体来说 , 未经他人同意 , 直播者将他人的面貌在直播间作为主画面进行展示时 , 可能侵犯的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录像等表现形式 , 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 , 以人的面部为中心而再现的视觉形象 , 是自然人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 , 与本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 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 , 它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而存在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等情形 , 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 , 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 ,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 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搭讪式直播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 主播可以通过观众打赏、刷礼物等方式获取报酬 , 因此具有盈利性质 。 在并未取得他人同意或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直播者搭讪他人 , 通过直播录像将他人的外貌录制在直播画面中 , 属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 可能会侵犯肖像权 。
此外 , 搭讪式直播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隐私的特征在于私密性 , 即便是信息时代我们身处公共场所 , 但这并不影响人们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 。 户外搭讪式直播一般都在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进行 , 这种社会公共场所将人们暴露在他人关注之下 , 但这并不能因其身处公共场所就自动地将自己的一切公开化 。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 搭讪路人的直播方式恰恰是扰乱了私人生活的外在秩序和内在心理状态 , 让人不得安宁 , 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
在搭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 很多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 , 搭讪的内容涉及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 这种刺探并在直播间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也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
除此之外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通常 , 主播搭讪时拍摄者与被拍摄者存在真实场景的交往互动 , 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某个特定的空间场所 , 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如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等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 从而暴露他人行踪 。
稿源:(北京日报)
【傻大方】网址:/c/1201b0K02021.html
标题:北京日报|“户外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 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