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圆桌|《民法典》对网络侵权处置规则的完善 | 律师( 二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首先,网络平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转给网络用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次,网络用户如要进行声明的,也应当提供其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
再次,网络平台收到声明后,应将其转发给权利人,告知其如何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最后,网络平台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于具体事件的裁断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
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此前所采取的措施。
■链接 “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维权渠道
据《北京日报》报道,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趋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运用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指网络服务者对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圆桌|《民法典》对网络侵权处置规则的完善 | 律师】“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均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是非常明晰的,权利人可以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证明权属。
而网络侵权的客体并不只有知识产权,还包括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各类权利,这类权利的范围却不那么清晰,权利人的界定也存在难度,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简单,存在权利滥用的空间。
民法典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故意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是可以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但是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6条确立了新的“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维权渠道:“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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