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纳杰代理“慧脸通”商标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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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慧脸通”指定使用于第 9 类“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以及第 35 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第 42 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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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上的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异议人|纳杰代理“慧脸通”商标维权成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6855595 号、第 6805195 号“人脸通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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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42653 号“ E 易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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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42652 号“翼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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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于第 9 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考勤机”等商品上和第 42 类“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上。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含义、整体外观上亦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至于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 《 商标法 》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最后依据 我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 31667719 号“慧脸通”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程序,如果您在商标初审公告后遇到他人对初审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程序,千万不要慌张。
虽说异议程序是法是我国法律赋予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程序,设立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在先权利人商标权利充分保障,但是因为是否提起异议程序是掌握在相关公众的手里,而绝大部分是否应该行使异议权利的权利者并不能合理、有效的行使异议权利,因此绝大部分的异议过程中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都经不住详细的分析与推敲。
所以,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最好及时联系商标代理机构,让专业人士帮助分析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给出是否答辩或者如何答辩、怎样收集安排使用证据等做出详细的规划,这样一来就能做到有针对性的、有依据性的答辩,在通常情况下都能起到一个良好的答辩效果。
如果不想以后遇上商标纠纷,蜗牛纳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先做商标检索,查看有无在先近似商标,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将来在公告期可能受到的异议。
当然,商标权利人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也需持续关注,例如监测是否有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这样可及时提出商标异议,以此保护自身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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